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咸人社监列决字〔2022〕2号)
索引号 : 011337127/2022-0184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咸人社监列决字〔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咸人社监列决字〔2022〕2号
用人单位:湖北嘉安建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gtja1u
法定代表人:诸林军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赵永贵等36名农民工324586.34元工资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咸人社监列告字〔2022〕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