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3-15793 文 号 : 咸人社发〔2023〕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工伤保险费率不再下调,按基准费率征收,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参保的按项目总造价(含税,下同)低于10亿的部分,缴费费率为1.2‰;项目总造价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部分,费率为1‰;项目总造价50亿元(含)以上部分,费率为0.8‰。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超过10亿元(含),且按招投标文书或经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审核其人工成本占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低于5%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费用乘以行业差别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费率调整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对通知下发前降费期间多收的保费要及时退回,少收的保费要及时补征。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