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工伤保险篇(之三)
来 源 :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1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工伤保险篇(之三)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1、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以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
二、不纳入“老工伤”范围的人员
1、已经改制、破产的企业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据原有政策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因工受伤,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老工伤”人员的清理核实
“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或清算组依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相关证据等书面资料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由管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受伤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核认。
四、“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的鉴定
1、已按规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不再重新鉴定;未经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现行办法进行鉴定。
2、对在企业破产、改制时,按当时的政策其相关工伤待遇未作处理或只作部分处理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统筹管理时,本人申请支付相关待遇的,必须对原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结论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五、“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
1、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企业或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六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或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将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清算给本人的,可由企业或清算组与职工本人清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3、七至十级“老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或清算组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清算支付给工伤人员,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4、因工死亡职工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抚恤金费用由企业或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抚恤金,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
经供养亲属本人提出,要求将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清算给本人的,可由企业或清算组与供养亲属本人清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